问:《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突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1年10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21〕260号)印发实施。该文件规定试行的各项改革措施于2023年11月失效。为保障示范区行之有效的环评改革政策的延续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商议,在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基础上,继续发文实施相应环评改革措施。
问:2021年10月印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版)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答:该《指导意见》(试行版)印发实施后,示范区执委会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相关环评改革措施的实施成效评估。评估认为,示范区环评制度集成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成效评估表明,1年内示范区降低环评文件等级项目数量350多个,环评豁免项目112个,300多个告知承诺审批,“打捆环评”小微企业26家;改革区域内项目环评编制时间平均缩短65%,编制费用平均减少55%;实施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的审批项目,减少了72%的审批时限。在推进环评改革的同时,通过强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改革风险总体可控。
问:《指导意见》修订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自2023年初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成效评估。示范区执委会牵头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开展绩效评估,经企业调研、部门走访、资料收集、专家审议等工作,2023年3月形成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成效评估》报告,为下一步持续推进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强化对接沟通。加强沪苏浙三地对接交流,建立工作微信联络群,就下一步持续推进示范区环评改革工作加强常态化沟通交流。2023年6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专门发函沪苏浙相关单位,征求对原文件修订方式、修订内容等建议。
(三)修订指导意见。结合改革措施的成效评估情况、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原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8月发函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该文件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
(四)公开征求意见。8月底开始,分别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和示范区执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开展为期1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上旬,厅环评处征求厅内各相关处室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在10月上旬完成了相关修改工作后报送合法性审查程序。
问:《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地区?
答:该《指导意见》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实施,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问:《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答:改革举措主要包括四大方面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出了对具备改革条件的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可实施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简化环评编制工作、探索开展环评备案制、优化排放总量管理等4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列出了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列出了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清单,除畜禽养殖外,其余均为环评报告表类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环评审批服务等4项工作举措。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等3项措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出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等4条举措,通过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问:《指导意见》的这些改革举措有哪些特点?
答:这些改革举措,突出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工作的前瞻性。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融合、强化环评制度与其他环保制度的深度融合等工作,是国家环评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以此为引领加强探索,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
二是改革的集成性。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的环评改革举措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具体改革举措也各有侧重点。本指导意见吸收两省一市和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促进环评制度改革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三是措施的有效性。《指导意见》提出的15条具体举措,都是经过两省一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沟通对接后,认为是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改革风险可控的环评改革举措。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备案制、告知承诺审批、探索“两证两办”、开展碳评价等改革措施,均已在一市两省部分区域先行探索,从实践来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问:这次《指导意见》主要修订内容是哪些?
答:主要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在“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中增加了“探索开展环评备案制”的改革举措。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文件精神,以及示范区各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增加“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且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可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区一县可探索将环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等表述。
(二)适当增加了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范围。根据各地意见建议和改革措施绩效评估情况,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由原来的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增加至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
(三)增加了附件“名词解释”。对文件中涉及的重点污染物、“零土地”技改项目、“绿岛”环境治理模式等提法进行了明确定义,便于各地统一执行尺度。
(四)其他。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表述,完善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关表述;细化明确了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处理工艺设施类型;增加了对实行环评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完善了“保障措施”等处的部分表述内容等。
问:《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时间是怎样的?
答:该《指导意见》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2024年1月26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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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环境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