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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类)

   日期:2024-09-30     浏览:102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执法〔2024〕12号),2024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严查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5个自动监测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对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排污许可证(发证时间:2022年12月29日),该企业为重点管理单位,DW001排口为废水总排口,DW002排口为车间废水排口,均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DW001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DW002排口已安装了水质自动采样器,并完成备案,取样口的位置与备案材料一致,位于车间废水排口后的第一个集水井,但是该集水井有车间废水流入,也有生活污水流入,取水口设置位置存在错误。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市环境执法总队对该企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设备是监管部门、排污单位掌握排污情况的重要手段。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依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也规定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因此,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该按照要求确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口位置、监测因子等,合理安排采样口的位置,确保在排污许可证核发6个月之内完成建设、联网和备案。

 在日常环境管理中,排污单位应充分发挥在线监测设备的作用,实时监控排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推动生态环境工作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余氯分析仪)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已安装流量、余氯在线监测设备并备案。检查时流量计有数值显示,但余氯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数值为0,查阅数采仪及自动监控平台,其从4月6日至5月20日余氯数值大部分时间为0。经了解因设备故障导致余氯值不稳定,4月8日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故障维修,维修期为2024年4月6日至20日,逾期未修复未申报延期,到5月20日该院余氯在线监测设施仍处于故障状态。该单位在余氯在线监测故障期间每天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余氯监测2次。该单位未按要求于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情况下,也未按规定期限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查处情况

 该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案件启示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案例三:某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数采仪)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院为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内自动监测设施中的数据采集传输仪显示状态为失败,实时值为0,实际污水正常排放,数据采集传输仪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查处情况

 该医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3日责令该医院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确保污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年6月4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该医院复查,该医院污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于7月23日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数据采集传输仪作为自动监控设施中的一部分,是企业监控数据和政府在线监控平台之间的桥梁,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企业必须强化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密切关注数据变化,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自动监控数据失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严重干扰了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其他排污单位敲响“警钟”,敦促企业引以为鉴、恪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四: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接线索移交,2024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安装新的COD、智能水质采样器和数采仪,并于2023年9月22日完成联网备案,2023年10月5日10时至2023年10月7日11时期间,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废水排放,流量计有流量数据,但因数采仪流量阈值设置不合理,导致采样器未判断有流量,未触发采样分析,自动监控平台沿用之前自动标样核查的标记为C的数据。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与生产工况、设施运行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排污单位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定期进行自查自检,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

案例五: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运维案

案情简介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环境监测站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三监联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按要求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备案,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其运维单位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李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至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而是采用远程指导没有通过运维人员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的废水操作工的方式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操作。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

查处情况

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整,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杨某处罚款2.8万元整。

案件启示

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案件在查办过程中涉及委托方、第三方机构等多个责任单位。委托方往往过于依赖第三方机构,经常会一托了事,在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其责任的同时,排污主体责任单位应不免除连带责任,积极督促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提供环境服务活动。在日常管理中,企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不可过于依赖第三方机构,发生事故或其他应急事件要及时上报处理,并做好运维台账记录。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使用视频监控等辅助手段,本案中违法行为相对隐秘,执法人员对异常数据线索开展调查时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确认了违法事实。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浦东城管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杨浦、闵行、嘉定大队

来源:上海环境

202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