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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6-03     浏览:11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3日

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上海和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长江干流上海段、吴淞江、黄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淀山湖、元荡、杭州湾)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0%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其他镇管以上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

2024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和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据《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区政府和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称“相关区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浦东引领区、临港新片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五个新城等重点地区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法。通过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国家分类和本市水环境管理实际,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本市排污口整治指南,明确分类整治要求。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属地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河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三)依法取缔一批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四)清理合并一批

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尽可能进行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具体原因和情况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二)严格规范审批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除按照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分工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三)落实监管责任

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并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核备案情况。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确保汛期排水防涝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探索优化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四)严格环境执法

市、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五)完善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排污口监管业务梳理和需求研提。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完善全市统一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河长制湖长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负总责、区级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设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动全市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各阶段任务。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二)严格考核问责

强化督察督导,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

(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研发及示范,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的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形成“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区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相关区域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