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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发布 自然保护地有了最严生态环境监管撑腰

   日期:2020-12-31     浏览: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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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在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尔腾草原,不少野生动物在雪地中活动觅食。近年来,随着休牧、禁牧等措施实施,草原生态逐渐恢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加。图为12月23日,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藏原羚在哈尔腾草原上觅食。新华社发(马晓伟摄)

目前,我国拥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达到1.18万个,约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各地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2018年,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侵占;今年,祁连山木里矿区曝出非法开采事件的消息。

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加强,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气象局党组书记、生态环境部原副部长庄国泰说,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律体系,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自然保护地是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十三五”期间,我国自然保护地数量增加700多个,面积增加2500多万公顷。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说,我国正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了国家公园试点,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的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编制《暂行办法》是为了明确监管的依据、制度和要求。《暂行办法》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具体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该负责人说,《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涵盖了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等。《暂行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监管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监管;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构建生态环境监管基本制度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新要求,做出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新部署。

该负责人说,制定《暂行办法》是响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也坚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四个统一”的思想,全面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的主要监管制度包括多个内容,在设立和调整监督方面,自然保护地的设立以及范围功能分区调整,关系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受保护的范围、模式和程度,对此类行为应重点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科学不合理的调整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并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在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方面,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反馈给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在强化监督方面,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开展强化监督,向地方推送重点问题线索并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问题台账,并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督办制度方面,对于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执法是保证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该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执法。特别是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还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应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和移送机制,发挥联动效应。

加强部门联动和科技支撑

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为了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自然保护地涉及林草、沙漠、冰川等多种自然生态形态,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因此,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时,将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评估、强化监督、综合执法等制度,将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存在影响的行为全面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加强对各类涉及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独立监管、加强合作”,生态环境部独立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同时,将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公开,形成合力,共同把自然保护地这一最珍贵的自然遗产守卫好,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暂行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建立了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该负责人说,根据《暂行办法》,将充分依靠科技力量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人类活动监管系统将继续升级为全面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加强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技术咨询专家库,为监管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

“接下来,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成效评估、强化监督、日常监督和综合行政执法结果,都将作为干部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和对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参考,各项制度和机制联动,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警示震慑效用。”该负责人强调。

本报记者 李 禾

来源:科技日报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