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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12-14     浏览:639    

沪环监测〔2023〕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进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和措施,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全面探索区域联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合作共赢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新路径,助力美丽长三角建设,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 日


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落实《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协同推进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和措施,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全面探索区域联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合作共赢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新路径,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区域总量联控、规制共建、监管协同为抓手,推动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助力美丽长三角建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总体原则

协同控制,统筹推进。聚焦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区域一体化总量控制,把污染减排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长三角提供有力支撑。

机制创新,共建共享。联合制定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探索共建区域污染物总量核算和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总量核算结果互认和排污权交易,突出总量协同控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

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创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监管协作方式,合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探索区域联动、协同治理、合作共赢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新路径,为实现污染减排与社会经济、环境品质协同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23.10万吨和16.25万吨。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34.71万吨和1.92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机制

组建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专班。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共同组建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各省市分管厅(局)长牵头,分管处长负责,并明确具体联络人,专班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组专题会议机制,每半年举行一次调研会商研讨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合作事项,通报实施进展、总结相关经验、沟通重大问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建立总量协同控制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三省一市减排目标、减排指标、重点减排工程、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变化等信息共享,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二)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

深化区域移动源、石化化工行业协同减排。深化高污染机动车信息共享、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区域互认等区域合作,加快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在用车辆协同监管。深化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动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协同治理。在三省一市已有的区域机动车信息平台基础上,配合交通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老旧高污染车辆淘汰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强化在用车辆协同监管。加强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行业臭氧污染的防治协作,推进环杭州湾石化化工行业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共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探索建立重点时段大气总量质量联动协同减排机制。围绕长三角区域举办的国内国际重大活动,建立“区域联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协同管控”的大气总量质量联动、区域协同减排工作机制,加强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联合开展区域走航执法监测。强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预报、大气污染源管控、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名单和措施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协作,为区域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提供技术支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深化区域水污染物协同减排

推进新安江—千岛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协同减排。推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尊重重要水体上下游实际需求,形成协调明确的水生态功能和目标要求,制定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建立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跟踪评估制度。推进区域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面源污染控制,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氮磷养分生态拦截。(新安江—千岛湖协同减排由安徽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太浦河跨界协同减排由江苏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太湖、巢湖、淀山湖和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和保护。加快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控制,推进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保护和恢复入湖河口与湖滨带湿地,持续削减入湖氮磷污染负荷。太湖流域重点加强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强化流域面源污染控制,推进畜禽、渔业生态养殖,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执行统一标准。环湖五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全部关闭搬迁,沿湖各地制定环湖五公里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改造提升计划,腾挪出的排污总量优先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沿太湖流域各地建立蓝藻预警、防控、应急协作机制。(江苏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分工牵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持续提升长三角区域水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太湖、巢湖等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改造及尾水湿地净化工程建设。加大苏北、皖北、浙西南等城乡污水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力度。坚持“水泥同治”,积极探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周边地区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以及中水回用等设施共建共享。(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

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研究试点区域统一的排污权确权核算体系,探索建立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探索建设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联合共建长三角试点地区排污权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逐步推进试点地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三省一市根据自身情况选取1-2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率先在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分步推进。(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五)建立长三角总量协同减排评估机制

工作专班对长三角区域协同控制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调度评估;对三省一市总量减排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汇总。三省一市负责部门于次年三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专班于第二季度编制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报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内容,细化工作节点,抓紧组织实施。

(二)强化制度保障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各省相关规划、方案的协调衔接,统筹推进各项任务。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为区域总量协同控制做好制度保障。

(三)落实经费保障

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开展的各项联保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十四五”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十四五”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指标区域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

(单位 万吨)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

(单位 万吨)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

长三角区域

34.71

1.92

23.10

16.25

上海市

1.63

0.12

1.30

0.99

浙江省

5.43

0.36

5.50

4.76

江苏省

13.98

0.75

8.00

7.43

安徽省

13.67

0.69

8.30

3.07


PDF附件

2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