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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年曝光143个生态环保单位和项目

   日期:2021-01-29     浏览:130    
◎ 科技日报记者 陈瑜
“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同时也是始终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锐在会上表示,人大执法检查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环保督查,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工作检查,不直接处理个案和具体问题,也不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监督的目的就是推动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连续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执法检查等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年完成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制定修改

宋锐表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持续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通过法治手段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最突出的就是连续三年开展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这几项检查不论是规模、力度,还是影响、效果,在人大工作中都是空前的。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窦树华介绍,三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共完成了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制定修改工作。紧扣法律制度的执行,紧密围绕依法助力打好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常委会还组织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品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了国务院6个环保专项工作报告,围绕生态环保有关决议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十四五”规划编制专题调研中对6个生态环保专题进行了调研。

“人大以执法检查等法治方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厉行法治、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贡献了人大力量。”窦树华总结。

打出系列组合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同时,完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打出系列组合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具体来说,一是打造绿色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二是修改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从民事侵权、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以量化分析的方法为执法检查提供科学支撑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大执法检查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窦树华说,本届常委会在各项执法检查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刚性。

执法检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求真务实,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先后暗访和抽查了170多个单位和项目。执法检查报告如实反映问题,用案例和数据说话,点名曝光143个单位,真正形成监督压力,让法律的“牙齿”充分咬合。

此外,引入第三方评估,先后委托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对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41位院士在内的230多名专家参与,形成了近20万字的评估报告,以量化分析的方法为执法检查提供了科学支撑和专业意见,提高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

执法检查也发现法律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不足和短板。

窦树华举例说,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之一,是法律强调的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力度不足。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项目相对薄弱,对污染成因的预警、治理的研究有待加强,对区域性、流域性、系统性治理的科学规律把握不足。现有的治理修复技术还不够有效、安全、经济。生态环保资金仍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多元投入模式尚未建立。法律规定的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存在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通过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 维护法治统一

许安标同时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通过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从制度规则上推动解决一批问题:一是纠正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甚至是立法放水的问题,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这里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降低标准、放松管控,还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二是发现存在滞后于上位法问题的,提醒制定机关适时调整。

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未根据201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三是督促有关机关和地方,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法规。如要求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特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配套规定。

截至2019年底全面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向各地方及有关方面发函,分阶段督促、指导地方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共计941件,推动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493件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来源:科技日报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