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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日期:2024-06-07     浏览:420    

沪环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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