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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