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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通则》的公告

   日期:2024-08-02     浏览:366    

为贯彻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浦环规【2024】1号)的工作要求,鼓励浦东企业积极参与环境绩效评价,提高环境绩效水平,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通则》,从即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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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 13917083064(微信同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4年8月2日

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通则

(发布稿)

为支持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活动,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市场主体协同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各行业科学开展环境绩效评价提供参考,特制定并发布本通则。

1 使用范围

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有行业评价细则的依据行业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无行业评价细则的按照本通则开展评价。

2 评价对象

本通则的评价对象为自愿开展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协会、商会提交评价申请的企业。评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相关环保手续齐全的;

(3)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因行政机关移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 评价内容

按照本通则附件评价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对企业在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四个方面的几项表现进行量化评价。采用百分制+加分项的综合评价方法。针对不同企业的评价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个指标的缺省评价,缺省赋值原则为同级别指标均衡赋权。

4 评价基准

评价指标体系需要对照行业平均绩效水平开展,设立该指标的评价基准。本通则依据相关部门公布或调查研究所得的行业平均绩效水平制定评价基准。评价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基础建设和实践经验总结每年进行调整、更新和完善。

5 评价结果

按照本通则,评选各行业的“绿色引领企业”、“绿色发展企业”和“绿色潜力企业”。其中,绿色引领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50%以上,绿色发展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30%以上,达到该行业环境绩效平均水平的企业均可评为绿色潜力企业。

附件1: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计分通则

附件2:指标计分计算方法


附件下载: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通则》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