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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制度

   日期:2024-09-03     浏览:457    

第一条 (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强化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环规2017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属于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以及微生物菌剂在实验室内研究使用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施主体)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协会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方式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工作。

第五条(公示信息)

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的特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

第六条(申请材料)

菌剂提供单位申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承诺书。

第七条(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预审与专家评审。材料预审主要对菌剂提供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要组织上海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专家库入库专家(五位或七位)对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八条(公示范围)

对符合环境安全评价公示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将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示期限)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有效期为3年。菌剂提供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菌剂组成不变的,可提供菌种不变承诺书、近一年内的证明菌种一致的检测报告等申请延续。

第十条(变更事项)

协会动态更新公示信息。如有菌剂提供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微生物菌剂商品名称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承诺备案;如有菌剂提供单位变更微生物菌剂的组成或使用环境类型的,应当及时向协会备案并重新申请公示。

第十一条(安全控制措施)

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向应用单位提供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协同应用单位在技术上做好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并对微生物菌剂在本市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二条(公示撤回)

微生物菌剂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在新的科学依据支持下,经论证确有环境安全风险的,协会可以撤回该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并发布撤回公告。

第十三条(跟踪评估)

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公示对象开展走访调研、跟踪评估工作,菌剂提供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协会工作人员、参与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保守菌剂提供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本制定试行前,已申请获得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的微生物菌剂,在组成不变的情况下,可备齐相关资料后,向协会申请公示备案。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

2、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承诺书


附件1

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菌剂名称


菌剂类型

□液体   □固体

申请情况

□首次申请   □延续申请     □变更申请

使用环境

□开放环境应用          □构筑物内应用

菌种组成


主要用途
 
(可多选,最多不超过三项)

    □河道治理      □垃圾生物处理        □污废水处理      
      □土壤修复      □养殖业环保治理      □生物除臭            
      □其他:

环境安全评价
  单位名称


本单位郑重申明:
      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均合法、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使用环境中,开放环境应用指在非人为控制条件下的自然环境中的应用;构筑物指用于限制微生物菌剂,并减少对人畜健康和生态安全潜在危害的物理屏障或物理、化学、生物学综合屏障机构。
 
2、菌种组成填写微生物菌剂的全部生产用菌种。

附件2

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

申请承诺书

根据《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制度(试行)》有关要求,本单位(企业)自愿向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承诺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料均真实、准确,严格遵守审核程序,承认接受审核结果,同意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督、检核和评估。如有违反承诺情况,本单位(企业)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