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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应对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征集成员单位的通知

   日期:2021-10-28     浏览:763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对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牵头成立,在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指导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目标,切实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所应运而生的一个重要支撑机构。

专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和绿色金融等开展各项工作。专委会旨在以实际行动落实“双碳”目标,将做好政府支撑、赋能行业成长、推动企业发展、做好社会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为应对气候变化汇聚更多力量。以推动全社会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型、推动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己任,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高速、健康发展。

为加强委员会技术力量,现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征集成员单位,共同携手为应对气候变化行业发展添砖加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促进成员单位交流、服务成员单位需求、规范成员单位行为、反映成员单位诉求,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提升社会知名度。

(一)做好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专委会资源优势,协调成员单位与其他专委会成员单位、产业协会成员单位、社会组织等横向沟通频率和密度,加快形成各行业产品或服务碳排放基准,逐步形成各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路线图和行动方案,推动各行各业碳中和进程。

协助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碳足迹计算、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助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以及相关低碳资质的认定工作,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主办技术论坛

搭建展示和沟通交流的平台,协助成员单位通过组织开展技术论坛、沙龙、推介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以促进达成碳资产流通、碳中和技术互通、碳排放管理经验共享。

(四)开展培训服务

定期做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家、地方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优秀案例的汇编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碳资产管理优秀案例宣贯、解读、研讨与培训活动。引导成员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合规履约工作。

(五)配合重大活动

整合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力量,配合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大活动宣传工作,面向全社会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扩大“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目标信息传播、推广绿色理念,引导大众低碳消费、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和低碳意识。

(六)加强平台合作

加强与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组织和全国高校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区域低碳发展战略研究,引导低碳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增效,加强科学研究和低碳技术推广应用。

二、申请条件

1.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2. 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提供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专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绿色金融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单位,合法经营,无行业不良记录;

3. 积极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申请方式及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一式2份,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确保登记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2.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我专委会秘书处,同时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经专委会审核通过,颁发成员单位证书。

四、会费标准

免费,原则上应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五、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委会成员享有的权力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论坛、培训、考察等活动;

3. 成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4. 对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享受专委会对成员所反映问题和需求的积极帮助;

6. 优先提供行业指导,得到政策法规上的支持与帮助;

7. 授予《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对气候变化专委会成员单位证书》;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专委会成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专委会工作章程;

2. 维护专委会利益;

3. 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的工作会议和各项活动;

4. 及时、准确地提供委员会所需信息和资料;

5. 按时交纳会费,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田旻珏 应对气候变化专委会秘书处 021-63897280

侯隽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9512392335

邮箱:mjtian@sicc.sh.cn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128号7楼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对气候变化专委会成员单位登记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1年10月27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对气候变化专委会成员单位登记表

说明:1、请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经济类型,请按照营业执照上所有制形式填写。